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卖房是否有效
【案情】
1997年张明和李花登记结婚。1999年,张明单位安排给其一套住房(为诉争房屋)。2004年9月份单位与张明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将诉争房产出售给张明,张明按约支付了房款并接受了该房,之后张明取得该房所有权证。2006年4月张明将房屋出售给了好友周扬,两人共同去房产登记部门申办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8月李花得知此事,遂以其不知情及不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明与周扬的房屋买卖无效。
【法律分析】
我国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首先,本案诉争房产是李花和张明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张明和李花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处分。其次,本案诉争房产的性质是房改房,而非商业化的拆迁安置房。张明将房屋出售给周扬时,实际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当时该地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说明周扬未支付合理的价格,不是善意第三人。最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经李花同意,张明擅自出卖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