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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侵占
发布日期:2014-07-19    作者:110网律师
     个体工商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     首先,个体工商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其次,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特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是由家庭全部或者部分成员投资经营。就通说观点,个体工商户在刑法上属于个人的范畴。刑法意义的单位有两种类型,一是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二是作为特定被害人的单位。但是无论如何,能成其单位的,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有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却不具有单位的组织性特点。因此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的实质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或者单位。所以个体工商户所雇 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何种称谓,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因为雇员不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实质是将临时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应定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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