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筑承包方提供劳务的人员不能要求发包方提供劳务工资
为建筑承包方提供劳务的人员不能要求发包方提供劳务工资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日,支某某与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砌体劳务承包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1.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作为发包方、支某某作为承包方,承包的工程名称为升龙又一城E地块1#、3#、5#楼,工程地点为郑州市科学大道与春藤路交叉口向南,工程建筑面积约60 000㎡;2.劳务承包范围包括该工程范围内的加气块及标砖的砌筑、植筋,除主体工程外所有砌体、砼浇筑、屋面砌体工程;3.砌体整合价格36元每平方,工程款结算按每栋楼工程完工15日内95%支付结算,余下5%粉完后支付;若春节前未完工,按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款。协议签订后,支某某带领原告及其他工人进行了施工,2013年12月18日,支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董占伟在升龙又一城E区1#、3#、5#楼干活工人工资27 281元,大写二万七千二百八十一元。支某某 2013.12.18.”因支某某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遂引起本案纠纷。
另,2012年7月,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作为承包方,从福建九鼎公司处承包了升龙又一城E地块1-6#楼及车库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主体结构、装饰、水电暖安装等;升龙又一城E地块1#、3#、5#楼的砌体工程完工后,支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以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福建九鼎公司、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25 136元。2014年1月15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63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支付支某某工程款898 825元、福建九鼎公司在欠付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支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开民初字第63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支付给支某某的898 825元工程款中包括支某某拖欠本案原告的劳务工资。
【法院判决】被告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占伟劳务工资二万七千二百八十一元。
【律师解读】
原告给支某某提供劳务,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依法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提供劳务一方不能要求发包方支付其劳务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