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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汇票保证
发布日期:2014-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汇票保证:

  (1)汇票保证的成立: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被保证人的确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的责任;独立责任;连带责任。

  (4)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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