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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担保
发布日期:2014-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担保:担保是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实质是对债权人债权的保证;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的法律地位: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担保人2、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主合同的效力约束从合同的效力。一般而言,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在理解担保合同法律性质时应注意的问题:1、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有效情况下的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责任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责任。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担保权的实现: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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