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办事指南
第一项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办程序
申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3、司法部颁发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4、司法部颁发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申办总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程序:
一、受理
条件:(按贵阳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政务公开内容第三项)
标准: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齐全、规范、有效的材料(所有材料均为A4纸张,一式两份,装订 工整,提供签名印章原件及清晰复印件);
2、申办人填写的经律师事务所办公住所地司法局同意盖章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同时给予申办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报分管局长。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告知
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打电话办事或到办公室咨询,首先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经办处(科)室、人员及相关联系电话;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项 律师事务所变更申办程序
变更申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3、司法部颁发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4、司法部颁发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申办程序:
1、将书面申请材料提送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2、对符合标准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事项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书面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3、受理后,由律管处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通知律师事务所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
标准:
所有材料均为A4纸张,一式二份,装订工整,提供签名印章原件及清晰复印件。
主要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主任
律师事务所变更主任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1、 律师事务所主任变更登记申请;
注意事项:
说明申请事由,由现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关于变更主任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
此合伙人会议决议应为同意现任主任离职,并选举新主任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本人名章。
3、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提供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证号、本人相片和各年度年检注册章所在页。
(二)、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申请新合伙人加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注意事项:
由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说明申请事由及新合伙人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主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关于新合伙人加入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
此合伙人会议决议应是同意新合伙人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经全体合伙人确认后签字并加盖本人名章。
3、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注意事项:
此书面协议应载明新合伙人权利、义务,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本人名章。
4、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提供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证号、本人相片和各年度年检注册章所在页。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合伙人入资的验资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
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人退出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申请书;
注意事项:
由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说明申请事由,主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关于合伙人退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
此合伙人会议决议是同意申请退伙的合伙人退伙,并注明对合伙财产分割原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经全体合伙人确认后签字并加盖本人名章。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财务结清证明,案卷登记及卷宗归档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书;
注意事项:
由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申请事由,主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关于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
此合伙人会议决议应载明是否同意变更名称以及拟变更的名称,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本人名章。
4、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应提交的材料:
1、事务所地址变更申请书;
注意事项: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证明。
注意事项:
同设立新所时拟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之注意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
律师事务所申请章程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申请书;
注意事项:
由律师事务所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申请事由,主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关于变更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
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本人名章。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注意事项:
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项 律师事务所注销申办程序
注销申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3、司法部颁发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4、司法部颁发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申办程序:
1、将书面申请材料提送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2、对符合标准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事项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书面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3、受理后,由律管处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通知律师事务所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
标准:
所有材料均为A4纸张,一式二份,装订工整,提供签名印章原件及清晰复印件。
注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
注意事项:
申请书应说明注销原因,并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 关于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注意事项:
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名章。
3、律师事务所的清算报告以及审计报告;
4、已结案件的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注意事项:
未办结案件除说明该案件的处理方式外,还应提交具体的案件交接情况的证明文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律师事务所人员以及财产处置情况报告;
注意事项:
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6、 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的协议。
注意事项: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