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求救无果,委托律师后获得20余万元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XX集团公司厂房作为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厂房使用。该租赁厂房于2014年3月31日晚被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故推倒导致了原告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损失。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民事案件不予受理该案。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委托周炜律师办理,周炜律师经过到法院起诉,通过调查取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获得赔偿2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到法院起诉:
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委托周炜律师办理此案,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原告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且也无法证明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损失的金额及其机器设备的数目、型号。周炜律师首先从证据方面入手,到重庆市XXX公安分局调取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报警记录的相关材料,但是材料上也不能显示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的证据。周炜律师通过与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录音收集到的确是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而导致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损失。收集好侵权证据后于2014年5月15日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立案,南岸区人民法院于当天受理了此案。
三、立案后到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因本案的证据很难收集,特别是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损失的证据是很难收集的,因为这些机器设备损坏都是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单方列举的,到了开庭的时候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肯定不会认可的。周炜律师认为应当固定损失的证据,但是现在做证据保全并不妥当,因为事件从发生到立案已经有一个多月了,很难证明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列举的损失就是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的。然后周炜律师通过分析作出了唯一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案就是让对方亲自确认我们的损失,这样开庭我们就会得到法庭的认可。2014年5月28日在我及其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多次沟通后把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理此事的负责人叫到了被推倒的厂房现场,并且进行了物品损失清点,最后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清单上签字认可了我们的损失。后周炜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此份证据,法院于6月底通知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开庭。在开庭前周炜律师多次找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沟通希望双方协商解决此事,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过5次左右的磋商,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双方于2014年7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余万元,损坏物品归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告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