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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国际法资料: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
发布日期:2014-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可以认为,整个国际法体系是由战争法与平时法两部分组成的。战争法规则中许多是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国际社会对战争法进行的官方大规模编纂开始于18世纪中叶,目前已编纂完成了几十个条约。这些条约和习惯规则,构成了当代战争法体系的框架。

战争法的目的和作用在于保护中立国、非交战国和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并使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免遭不必要的和非法的伤害。虽然当代国际法已宣布使用武力推行国家政策为非法,即废除了国家的所谓“战争权”。但由于迄今为止,在人类社会中,战争现象仍然客观存在,所以,战争法仍具有其重要的实际意义和作用。

1.传统的战争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以及在此期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二部分是关于作战中的规则,即关于武器、其他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这些内容是战争法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

另外,由于禁止侵略战争和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内容,“二战”后还制定了一些有关制裁和惩处发动侵略战争和违反战争法规责任者的条约、原则和规则。这些都是对传统战争法的重要发展。因此也有人认为,广义的战争法还应包括武力的合法使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战争犯罪及惩罚规则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等内容。

2.上述传统战争法第二部分的内容,通常又被分为两类:一类是以1907年的海牙公约为代表的和开端的、关于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习惯,也称为海牙体系;另一类是以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为代表和基础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习惯规则,也被称为日内瓦体系。这两个体系在历史发源、规则脉络和侧重点等方面是不同的,其发展也是相对独立的。当然由于二者间内在的深刻联系,所以在具体规则上,往往存在相互的渗透和重叠,有时很难截然限定或分开。如1977年的《关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不但包括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原则和规则,而且包括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原则和规则。

对于目前出现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一词,不同的学者对其指代的内容和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其中典型用法有两种:其一认为,国际人道主义法是指国际红十字会推动的、以上述日内瓦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原则和规则;而另一种用法则认为,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范围覆盖了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二者的内容。

3.鉴于在“二战”后出现的国际武装冲突中,大多数都没有被宣布或被认为是法律上的战争状态,并且基于减少残酷性和人道的考虑,为了尽可能地减轻军事行动对各方造成的破坏,国际实践中已将许多的传统战争法规和规则也适用于这种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为此,一些国际文件和学者著作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武装冲突法”一词,并一般倾向于将战争法扩展称为“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需要注意:(1)由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传统战争法规的第一部分内容,即关于宣战、媾和、中立等规则和制度,一般不能适用其中。(2)传统战争法的第二部分内容,是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以及对人员的保护规则。这部分内容不但在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中适用,而且一般也被适用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其中有些内容甚至被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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