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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最佳律师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4-07-07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4年-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1个月成功快速调解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分居时间长,男方前两次单独诉讼无法彻底离婚,第三次最终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争取9岁女孩的抚养权也是诉讼焦点之一。
     
     主审法官:李璇。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9日立案,2014年6月23日结案。
    1、双方调解离婚;
    2、9岁女孩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随时探望孩子

    3、我方补偿对方13万元,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对方委托专业离婚作出最顽强的不同意离婚策略,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4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子女抚养权、女方居住问题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中午12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7年日生,汉族,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 01 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2 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儿吴怡由原告A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放弃要求被告B给付女儿吴怡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权利。被告B在不影响女儿吴怡学习的情况下,随时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A于2 01 4年6月2 8日之前一次性给予被告B补偿1 3万元。
    四、双方今后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3日


     未来少预想,尽量别假设。把拥有当全部,看当下成永远。若浮躁过甚、浮夸过多、浮华过累,必欲壑难填、心境难平、负赘难卸,终劳力伤怀,徒增烦忧。人生需要爬坡过坎、涉险渡困,无须心耿于一处,驻足于一地。唯苦中寻乐、转苦为乐,方能开拓视野、壮阔胸襟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3岁女孩】
    学区房优势抚养条件

       鼓楼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妻子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12月31日将此案立于鼓楼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4月22日。
      主审法官:傅蓉。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女方支付我方每月700元抚养费
   余略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我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且无固定住所,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现阶段孩子的入园手续,平时的孩子接送均系男方抚养协助完成,男方父母退休在家,可全职照顾孩子,在经济和时间上可以全力协助。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孩子抚养权是很多离婚案件最为看重的诉讼焦点和主要意愿,因此需要解决好抚养权之争的当事人一定要找一个称心的离婚律师代理诉讼,否则可能会痛失重要的一审诉讼机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 98 3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被告B曾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后被裁定驳回。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 009年8月登记结婚,2 01 1年生育一女,取名C。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基础较差,婚后也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 01 3年3月,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归。期间原告曾试图挽回未果。2 01 3年9月,被告未提前通知原告便擅自将原告住所的门撬开,拿走原告父母的部分财物。其次,女儿出生后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为确保女儿三岁后能够顺利上幼儿园,原告托人为女儿在中国药科大学幼儿园小托班报了名。去年1 2月份,被告仍私自将女儿接走,至今女儿未能按时就学。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 0 0元。
    被告B辩称,双方感情确己破裂,同意离婚。但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2 0 0元。因为:1、女儿出生4个月后一直由被告照顾,现与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是女性,由母亲来照顾抚养女儿,更为适宜。2、原告和其母亲住在一起,原告的工作较忙,经常出差,应酬也较多,原告的父母又要照顾各自的长辈,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被告的父亲退休后在南京十三中做门卫,工作比较清闲,母亲也己退休,被告的父母均有时间并愿意帮助被告照顾抚养女儿。另外,原告所拥有的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67%股权及所取得的收益应依法分割,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2寸、37寸创维电视机各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西门子冰箱1台,3匹、1.5匹科隆空调各1台,以及4万元夫妻共同奋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次年2月1 8日登记结婚,2 01 1年3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C。2 01 3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与其父母共同居住至今。被告户籍在东北黑龙江省,在南京没有独立的住所,现与其父母、女儿共同租住在本市鼓楼区。原告户籍在南京,现与其母亲共同居住,另在婚前曾购位于本市鼓楼区房产一处。被告提到家用电器(4 2寸、37寸创维电视机各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西门子冰箱1台,3匹、1.5匹科隆空调各1台)均是婚后购买,原告予以否认。现家用电器均在原告母亲的住处。原告在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任销售员,年收入为4万元。被告在南京汇荣食品有限公司任文员,月收入为3 0 0 0元。
    另查明,原告A与共同创建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 0万元。2 01 3年3月,经公司三位股东决议,法人变更为A,原股东退出,将其持有的34%股权转让给A。同年4月15日,上述变更事项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夫妻共同存款为3.8万元。
被告于2 01 4年3月2 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分割A占有公司67%股权对应的价值,待本案审结后再另行起诉。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房产登记证明、
单位收入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支付标准。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双方经济基础有一定的差距,原告是本地人,在本市个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工作及收入情况较稳定。而被告虽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至今与其父母带着女儿共同租住在别人的房屋内。有一个独立的空间和一处固定的房屋居住生活,势必对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及发展有益。故本院认定,目前孩子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另外,根据孩子生活、教育等需求及被告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被告每月应支付子女抚养费7 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1、存款。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认可共同存款为3.8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认定该存款数额的基础上,依法平均分配。2、家用电器。被告主张家用电器均是双方婚后购买,但末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自愿将部分家电(42寸创维电视机、西门子洗衣机、1。5匹科隆空调各1台)给予被告,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次月起,每月1 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7 0 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原告A应予协助,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为:周六上午9:00被告至原告住处将女儿接走,周日下午5:0 0将女儿送回原告住处。
    四、夫妻共同存款3.8万元,原、被告双方各分得1.9万元;原告A于本判决书生效次日起一次性给付被告B1.9万元。
    五、原告A在本判决书生效次日起将以下家用电器给付被告B:42寸创维电视机、西门子洗衣机、1.5匹科隆空调各1台。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 0元
(此款原告己预交,愿告在给付被告本判决书第四项款项时扣除被告应负担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2日

     人最大的不幸,就是不知道自己是幸福的,对于所拥有的一切,都视之为理所当然,然后拼命向外寻找幸福。所以上天为了使我们有看见幸福的能力,就经常会安排各种失去,藉由失去,让我们看见自己曾经拥有的幸福。可是,很多东西一旦失去就永远找不回来了,当幸福在手时就该好好珍惜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案
      成功获取【九岁半男孩抚养权】
       及两套房屋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法定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权适用标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本案原告为女方,此次以第三次起诉离婚,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案前委托人强调希望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的帮助,为其多争取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共有两处,第一处位于江宁区约190平米,市价近300万元,第二套房屋在鼓楼区系学区房,市价约近90万,双方的孩子现年9岁半,即将面临10岁【法庭需征询孩子抚养权意见年龄段】。

案件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我方800元抚养费,并合理探视孩子。
    3、诉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属我方当事人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我方独立偿还。
    4、我方支付对方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中26万元现付,另外4万元待对方将其户口迁出鼓楼区学区房后再行支付【户口迁出约束条款】。
    5、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车辆归各自所有,本案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纷。

律师点评
    两套房屋总价值约近400万,若依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我方通常需要支付对方近200万,但最终仅支付其30万了结此案。
    本案之所有能够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取决于律师案前的精心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我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准备的证据数量高达30个左右,大多数涉及房屋出资构成、房屋出资来源、家庭成本支付、我方尽责顾全家庭、男方家庭协助照顾、抚养子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证等等证据。
    关于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每一次庭审都补充新的代理意见,为当事人极力争取赢面和辩论机会。在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还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法庭获悉对方隐匿了婚内购置的一辆汽车,为最终的结果做了有力的铺垫。另外本案涉及婚内出轨的严重过错,我方就此也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在法庭中一一论证分析。
    最终通过庭后两次调解,庄荣华律师协助发表了调解方案,同时也感谢承办法官诉讼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便利,最终迎来了最有利我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庄荣华律师再次将一起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办理的如此完美,不负重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育费8 0 0元至其子1 8周岁时止,原告A每周可带小孩共同生活一天,时间周末,如遇寒暑假,暑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2 0天,寒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10天,轮流与小孩共度春节,被告B予以配合;
    三、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归被告B所有;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如:贷款还清)原告A在被告B通知后七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停止房屋公积金还贷手续。
    四、大众速腾轿车归原告A所有,起亚轿车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
    五、被告B共给付A财产折价款300000元整,此款于2014年l月1 8日之前给付原告A260000 元整,待A将户口迁出本市鼓楼区房屋后B给付余款40000元;
    六、其他各人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
    七、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诉讼费1 6 4 9 0元,减半收取8 2 4 5元,由原告A承担4 1 4 5元,被告B承担4 1 0 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B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3日
律师寄语:   
    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驱使下,做事都希望速成,甚至期待没有过程的成功,恨不得可以一步就从起点迈到终点。如此痴念就如同不修行、不持戒便想成佛一样虚妄。没有生根发芽如何才能开花结果?人生的精彩不是因为结果这个句号勾画得是否足够圆,而是在这个句号之前的所有内容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男孩】
        成功获取房屋
        给付房屋折价款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7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5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婚内还贷部分以及增值9万。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现在身处国外,男方已定居国内,无法与孩子正常接触,国外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将来发展。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乌干达旅行社计调经理,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0年7月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3年8月2 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2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另原告因剖腹产,身体受到很大损害,影响再次生育。孩子出生后_直由原告抚养,由原告负责教育、照顾、陪伴,孩子已经适应原告的抚养方式和抚养习惯,对母亲很依赖。原告在家族公司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有家人的帮助,更适合抚养孩子。而被告目前刚刚回国,精力有限,被告父母又生活在外地,身体不好,也不适合帮被告照顾孩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子女抚养权归原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均摊。原、被告系离婚后再次复婚。在第二次婚姻存续期内一起到乌干达工作、生活。孩子出生后,因为原、被告没有条件照顾,加上原告自身无法喂奶,被送回国内由原告父母看护,直至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又被送回乌干达。原、被告感情产生裂痕主要原因不在被告。原告不适合带孩子。第一,原告长期沉迷网络论坛,对孩子未尽照顾义务。第二,原告处理问题比较粗暴,甚至有暴力倾向,对孩子有不良影响。第三,原告执意要求在非洲抚养小孩,而非洲的医疗条件、教育条件都不好,学费昂贵,教学质量不好,而且经常因为流行疾病而停课。小孩的外婆近7 0高龄,同时要看护三个年幼的孩子,还要做家务,非常吃力。孩子大部分时间由黑人女佣照顾,而其卫生和生活习惯很差,对孩子是一种伤害。原告剥夺了孩子接受更好教育的权利。第四,当初被告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才勉强同意把孩子留在非洲抚养,而现在孩子太小,经历家庭变故,又在物质条件恶劣的非洲生活,对其成长极为不利。鉴于以上原因,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以使孩子身心健康得到良好发展。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 0 05年9月通过工作关系相识并建主恋爱关系,2006年4月登记结婚,2 0 07年4月自愿协议离婚。2009年2月双方又复婚,并于2011年2月生一子。双方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经常为琐事争吵,致感情淡薄。
    另查明,原、被告于2 01 0年4月共同到乌干达工作,在原告姐姐、姐夫所开公司内就职。原告母亲亦在乌干达居住生活。孩子出生后不久,先是由被告父母单独在国内抚养照顾,2 0 1 2年7月,被告父母带孩子一起到乌干达,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 01 3年6月,因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与父母一同回国,原告与孩子仍留在乌干达生活。现原告为本次诉讼回国,但仍准备继续在乌干达工作,被告回国后已在南京定居生活。
再查明,原告自认其每月经济收入为1 8 0 0美元,被告自认其每月收入为1 6 0 0 0元人民币。双方均对对方收入不予认可,认为对方是虚报收入,实际收入没有这么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网络论坛资料公证书、QQ聊天记录、视频资料、收入证明、营业执照、护照、劳动合同书等予以证明。
    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对原告名下的本市江宁区室房屋及还贷等问题存有争议,后经协商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可上述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所有权与被告无关;原告基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装修出资等原因,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9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在原告付清90000元经济补偿款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迁出上述房屋;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均主张由自己抚养。经调解,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矛盾产生,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双方儿子尚年幼,生活及精神层面上更需要母亲的关心与照顾,且现其仍在国外生活,为保证其生活及成长环境的稳定性,随原告生活更为便利,故本院将孩子判由原告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被告工作、收入情况及子女需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 5 0 0元至其年满1 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2 0日前由被告B直接付给原告A。
    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经济补偿款90000元。

       四、被告B于原告A付清上述90000元补偿款之日起七三内迁出本市江宁区房屋。
    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6日

        南京市六合区离婚案
     女方成功离婚-获取1岁半男孩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件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纠纷和抚养权无法与丈夫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并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支付20%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并且坚持子女由其抚养,我方除了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诉讼证据以及多分律师意见外,更加深入浅出做被告思想工作,但被告仍然无法想通,庭审结束,庄律师再次致函承办法官希望其结合本案的综合情况,再次约谈被告将本案和谐解决。
   最终法庭再次和被告沟通之时,被告同意如原告坚持离婚,子女抚养权可归我方,但只愿意支付500元每月抚养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13770501904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3)六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1年出生,汉族,文员,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1年出生,汉族,职员,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4月2 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2 01 3年5月3 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 9年1 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 0 1 0年7月登记结婚。2 01 2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原、被告相识结婚后,感情一般,也时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矛盾愈演愈烈,无法调和,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0 0 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 0 1 2年7月至2 0 1 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 0 0 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有一定的感情,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子可以归原告抚养,被告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9年1 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 0 1 0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益冷淡。原告曾于2 0 1 2年7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 01 2年7月2 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嗣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好转,原告于2 01 3年4月2 4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0 0 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 01 2年7月至2 01 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 0 0 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位于六合区房产一致同意自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另案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 2012)六民初字第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好转,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婚生子未满两周岁,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本院认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子女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 0 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 01 2年7月至2 01 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 0 0 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享有探视婚生子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本院确定被告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时间与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决定,原告应予配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3年6月起至满1 8周岁止,每月给付许伟宸抚养费800元,款于每月20日前给付;
    三、被告B每月可探视两次,原告A应予配合;
    四、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 0元,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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