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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食品虚假宣传 最高法司法解释称不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7-07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54日施行。在本司法解释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只明确了对虚假宣传的犯罪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多数人认为在广告宣传行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代言明星没有规定在本罪内承担刑事责任的作法不妥。
对于明星代言虚假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和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产品,现实环境中法律的真空和监管的无力仍然存在,如果明星本身不加自律,相关法条仍不明确,明星代言和食品的问题只会一次又一次出现在我们眼前。 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应的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食品和为其代言的明星数量绝对不少。比如曾经经代言过三鹿奶粉广告的前央视著名主持人,立顿茶包农药超标事件之后被口诛笔伐的某男星,洋快餐麦当劳的麦乐鸡含有橡胶化学成分“聚二甲基硅氧烷”, 含毒玻璃杯、汉堡含防腐剂过多、炸薯条中反式脂肪酸含量增加、被英国营养 协会列入“黑名单”但是中国大批明星仍然为其代言,包括著名的篮球明星。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基于刑法规定明星在拍摄广告获得巨大利润的同时并不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让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队自己代言的产品存在审查不严的主管意识,就换种情况,当明星代言的产品被查处了问题,明星也可将审查不严作为其“脱身“的说辞。此外“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这种情况调查取证过程很难。但是如果明星在广告宣传中以广告经营者的或广告发布者的身份,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在广告拍摄之前或拍摄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产品是虚假产品以及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笔者认为明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遏制虚假广告不仅要在法律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和整治,还要在道德上对明星进行督促。究其根源,刑法对虚假食品广告宣传的打击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从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出发,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不仅要遵纪守法,还要以身作则来抵制不法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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