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的优先权问题 |
执行过程中的优先权问题 一、优先权的定义及特点: 1、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优先权的显著特点是法定性,即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没有法律的规定,就没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此类优先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优先权的种类 1、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2、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22、23、25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9、22、24条) 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 三、优先权的顺序 1、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 (4)、两抵押权均未登记,处于同一顺序; (5)、两个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依债权比例受偿。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76条、第77条、第78条 2、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留置权 > 登记的抵押权 > 质押权 > 未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的自愿抵押权与质押权以两者的设立先后顺序定优先。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 多个债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 > 金钱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 四、涉及优先权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失。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七十七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八条、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九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