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华强北去年12月份曾发生通信中断,中断时间长达30小时。警方事后调查,这是因为一名男子在华强北某酒店包了一间房,设置伪基站,大量发送招嫖信息所致,发送的短信达到了46万条。福田检察院近日对该男子以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予以公诉。(见《南方都市报》2014年7月4日)
大量群发招嫖信息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人的第一感觉常常是,两者八竿子打不着,检察院为何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对此进行专业分析。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进行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群发短信的设备是伪基站。伪基站启动时,会干扰和屏蔽一定范围内的运营商信号,伪基站则趁着这个时间,搜索出附近的手机号,并将短信发送到这些号码上。手机用户一般会暂时脱网8~12 秒后恢复正常,部分手机则必须开关机才能重新入网。此外,它还会导致手机用户频繁地更新位置,使得该区域的无线网络资源紧张并出现网络拥塞现象,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
从伪基站设备运行原理看,利用伪基站向不特定人群发送短信,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非法占用频率,是破坏电信设施功能的一种变现),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据媒体的报道,被告人的行为就影响了酒店附近一带的用户通信,在2013年12月18日15时至12月20日12时,共影响用户累计近10万人次,影响通信中断时长达30小时。
可见,被告人利用伪基站向不特定人群发送短信,客观上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观上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放任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依法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