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崔某诉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意见书
关于崔某诉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意见书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崔某(申请人)诉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受理,兹受申请人崔某的委托,对于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达7个月之久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恳请贵院依法审理裁判。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所举证据一:入职报名表、二:做成的保单、三:准考证、四:从业资格证、五:为了要工资而找公司领导协商的视听资料证据、六:通话记录及短信,以及后来的补充证据一:农行天桥北段储蓄所所开具的证明等都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关于申请人从2012年2月9日入职到2012年9月6日被逼无奈主动辞职止,共计7个月,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工资一事,申请人所举证据五:为了要工资而找公司领导协商的视听资料证据、六:通话记录及短信都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2.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虽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直拖欠工资,也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保,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双倍工资。
其次,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经济补偿金。
上述两点代理意见,不知妥否,恳请贵院依法参酌为盼。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