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释疑
窝藏包庇罪释疑
一、概念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条件
1、
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对象。犯罪的人,这里所谓犯罪的人是指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正受追查或者正在逃匿的人,既包括已决犯也包括未决犯。
(2)行为。①“窝藏行为”即隐匿犯罪人或者帮助其逃匿,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提供隐藏处所,通常表现为将犯罪人留宿于家中,也包括为犯罪人包用客房、借住房屋、介绍至亲友处隐藏;二是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如提供路费、宿费、给隐藏起来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饭等;三是帮助其逃匿,主要是指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如为犯罪分子带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线、地点、提供交通便利等。②“包庇行为”即作证明包庇,是指非以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物证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者开脱、减轻罪责。如提供虚假的出生证明或“替人顶罪”的情形,另外,还包括《刑法》第362条规定之“通风报信”行为。
2、主观的构成要素。本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三、特别规定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包庇罪定罪处罚。这种特殊包庇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1)客观的构成要素。①行为主体是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工作或者受雇佣的一切人员。②行为是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室,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2)主观的构成要素。主观上系故意,且具有使卖淫嫖娼人员逃避查处目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