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退出投资?
退股纠纷往往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除了个别情况下,如发起人不能自由转让外,小股东们都可以在证券交易机构自由转让,因此不太会存在股东诉至法院要求退出投资的情况。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份转让不甚自由,股东之间依靠人合和资合结合在一起,股东间一旦丧失基本信任,公司将陷入表决僵局合经营僵局,往往表现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经常表现为:公司有赢利但是多年不分红,不给小股东表决权,不允许小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也不同意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份。小股东的出资被牢牢的“套住”了,解套之日遥遥无期。
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撤回出资,因此此时小股东想撤股,也是比较困难的 ,投资如同进了黑洞,只进不出。之所以不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轻易撤股,是由于公司法要求公司保持资本的维持性,股东一般不能单方要求退股或者解散公司,除非有以下的特殊情况,股东方可以退出:股东之间协商允许部分股东退出公司,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减少注册资本,一种是其他股东收购需要退股股东的股权。根据股东退股的态度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股东主动要求退出公司;另一种是被动退公司,即股东不愿意退公司,但因章程约定的退股事项发生而强迫其退出。
有一种情况会使得股东的退出异常困难,就是其他股东的拒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具有人合的特征,所谓不合不在一起开公司,比如本案件的二周就是兄弟两人,选合作对象犹如选终生伴侣,公司成立后对外经营,势必有债权债务产生,如果允许股东自由退出公司,势必影响公司的经营,也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在公司经营不良,允许股东自由退出公司,势必将经营风险直接转嫁给没有退出的股东。所以除非公司长期盈利不分红等法定事项出现,一般法院是不支持股东要求退出公司的诉请的。
股东的退公司股权收购价格首先应当由退公司股东和股权收买人协商确定。双方无法确定价格时候,可以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是诉讼中的,可以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公司股权的收购价格的基准日应当是股东提起诉讼的日期,而非法院判决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