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犯赌博罪判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雷某犯赌博罪判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基本案情
龙某、杨某、雷某、李某等七人自2013年10月至11月在多处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且以抽取“马十”钱的方式抽头,抽取的“马十”钱出去开支,然后由坐门子的人平分。2013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接受雷某的委托,指派刘秦飞、杨林波律师担任了其辨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雷某等七被告人犯赌博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建议判处雷某一年至两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雷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雷某涉嫌赌博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刚才又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一、被告人雷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理由如下:
被告人雷某是中途受他人邀约而参与赌博的,其并没有参与组织、安排、介绍他人赌博等活动。在本案同案犯所进行的多次赌博场次中,被告人雷某只参与了其中的四次,且均是与同案犯舒某合股顶替他人的一个门子。被告人雷某参与赌博是临时性的,是根据其他同案犯的坐门子情况来顶替的,且还与他人合股,参与次数少,分得的“马十”钱也少。
二、被告人雷某的认罪态度好,如实交待了自己的所有犯罪事实。
被告人雷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 6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雷某属于初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雷某在本次犯罪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属于初犯。被告人雷某只是因一时贪念而参与赌博,并没有任何暴力倾向,主观恶性小,造成的社会影响小,犯罪情节轻微。
四、被告人雷某曾受伤,家庭情况困难,家庭负担重。
被告人雷某曾受伤,身体条件不好。其一共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个在读大学,两个读高中,一个读初中,四个子女的学费、生活费等全部是其一人收入承担,且上有七十多岁的母亲需要赡养。
综上所述,被告人雷某犯赌博罪,依法律规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雷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其身体不好,家庭负担重,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雷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刘秦飞、杨林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等七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 刘秦飞、杨林波律师
2014年6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