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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间变更岗位,获违法用人单位赔偿
发布日期:2014-06-22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5月10日,张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当年6月14日,公司安排张女士从事行政工作,张女士不同意未去上班。次日,公司安排张女士从事党务工作,她仍不同意依旧未去上班。2013年6月27日,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张女士特委托本律师代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违法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上,本代理人提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证实对张女士调整岗位得到她的同意,其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张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00元。劳动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极大的维护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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