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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方式不妥当,导致了违法解除,需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介绍:
     原告王某于2010年6月17日进入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一职,双方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且王某也签收了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员工手册》。后被告xx公司认为原告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的违纪行为,并且有旷工现象,于是于2010年9月1日依据《员工手册》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当日发布了公告。随后又于2010年9月2日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辞退决定告知了王某。后王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以及后来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
法院审理: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违纪并决定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时候,用人单位应该以妥当的方式告知劳动者被辞退的理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中所列辞退理由将成为法院审查辞退是否能成立的事实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对已经将辞退理由以妥当的方式告知了劳动者等事实负有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上海xx公司主张于2010年9月1日公示了《人事通知》,并于2010年9月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人事通知》送达了王某,但在王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告上海xx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成立,因此法院对被告上海xx公司的陈述不予采信,法院采信原告王某的主张,认定被告以口头方式辞退了王某,并且辞退当时未告知辞退理由,因此上海xx有限公司辞退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单方无故提前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红山律师提示:
   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确实是可以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但是,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将解除的理由明确的告知劳动者。至于告知的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好是通过书面快递邮寄的方式告知劳动者或者可以要求其签收的方式,在此过程中可以录音。(上海 周律师 1512105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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