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号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110网律师
20135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5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6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8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627              2013627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