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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110网律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
  (20135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5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6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8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627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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