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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朱学田律师
山东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
盗窃入罪标准提高 盗窃4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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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这是山东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的相应调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韩芳丽介绍说,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并不意味刑罚对盗窃罪打击的弱化。依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千元,这与98年山东确立的标准相比没有变化。,实际上对以上八种情形犯罪的打击是进一步加强的。
  为统一全省执法标准,在出台新的盗窃罪数额标准时,《通知》同时对盗窃罪中院管辖标准作出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百万元以上的,或价值七十万元以上并具有4月4日“两高”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三)至(八)项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的,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了解,该《通知》的效力及于《解释》的效力,适用于2013年4月4日“两高”《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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