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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严重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化解处理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110网律师
无严重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化解处理—施xx等17人聚众斗殴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聚众斗殴审査起诉和解协议化解矛盾不起诉
【案由】聚众斗殴罪、
【审级程序】审查起诉
【判决日期】2010年4月28日
【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施xx等9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人。
犯罪嫌疑人李xx等8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2010年12月31日公布(检例第1号)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福建省石狮市永宁缜西岑村与子英村相邻,原本关系友好。近年来,两村因土地及排水问题发生纠纷。永宁镇政府为解决两村之间的纠纷,曾组织人员对发生土地及排水问题的地界进行现场施工,但被多次阻挠。该镇组织镇干部与施工队再次进行施工。犯罪嫌疑人施xx等9人以及数十名西岑村村民头戴安全帽,身背装有石头的袋子,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到达两村交界处的施工地界,犯罪嫌疑人李xx等8人以及数十名子英村村民随后也到达施工地界,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与西岑村村民对峙,双方互相谩骂、互扔石头。出警到达现场的石獅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把双方村民隔开并劝说离去,但仍有村民不听劝说,继续叫骂并扔掷石头,致使二辆警车被砸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761元),三名民警手部被打伤(经鉴定均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石狮市公安局对积极参与斗殴的西岑村施xx等9人和子英村李xx等8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向石獅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也为矛盾化解创造有利条件,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两村村委会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成双方和解。石狮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抓住化解积怨这一关键,专门成立了化解矛盾工作小组,努力促成两村之间矛盾的化解。在取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支持后,工作小组多次走访两村所在的永宁镇党委、政府,深入两村争议地点现场查看,并与村委会沟通,制订工作方案。随后协调镇政府牵头征求专家意见并依照镇排水、排污规划对争议地点进行施工,从交通安全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在争议的排水沟渠所在地周围修建起护栏和人行道,并纳入镇政府的统一规划。这一举措得到了两村村民的普遍认同。化解矛盾工作期间,工作小组还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政策教育、情绪疏导和思想感化等工作,两村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均对用聚众斗殴这种违法行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进行反省并表示后悔,都表现出明确的和解意愿。2010年4月23日,西岑村、子英村两村村委会签订了两村和解协议,涉案人员也分别出具承诺书,表示今后不再就此滋生事端,并保证遵纪守法。至此,两村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矛盾根源得以消除。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施xx等17人不起诉。
争议要点:
相邻二村之间,因土地及排水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多人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对峙,互相谩骂、互扔石头,但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行为人也出具了承诺书。是否可以不起诉。
裁判理由:
施xx等17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施xx等17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目的并非私仇或争霸一方,且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施xx等17人也出具了承诺书,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以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对施xx等17人不起诉。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_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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