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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错报继承人遗产被错领 诉不当得利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110网律师
四原告陈某某人等诉称:陈老先生生前系舒城县某建筑公司职工,2002年因病去世,不久老伴也已去世。陈老夫妇生前生有子女四人。后陈老先生所工作的公司改制,还有部分福利于2013年进行了分配,陈老先生名下还有16800元应属遗产,应归四原告继承领取。因公司在整理领取人名单时,错将陈老夫妇小儿子陈某某的前妻郑女士报上,2014年元月份该款让没有继承权的郑女士领走。经多次协商未果,四原告将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6800元。

  法庭上,被告郑女士辩称:自己与陈老夫妇小儿子陈某某原是夫妻,陈某某于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奈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解除了与陈某某的婚姻关系。自己现在只想拿回陈某某应得的一份,请求支持。

  由于原告陈某某下落不明,起诉不符合规定,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口头裁定撤诉。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被告郑女士并无继承权,其所领取的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郑女士前夫陈某某虽然下落不明,但并未宣告死亡,仍享有继承权。通过法官耐心释理说法,原、被告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郑女士返还三原告每人4200元,计12600元于6月中旬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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