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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占有(已经付款卖房)但是尚未过户的房产作为执行(被查封)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
周运柱律师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仍然有效。
具体适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二、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不动产
三、第三人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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