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4经济法考点:审计机关的职责
发布日期:2014-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对象和审计标的)。
第19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20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22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23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基础知识】
根据《审计法》第9条规定,审计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机关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第16、17条)
(1)财政收支,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等;
(2)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以及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审计机关可直接审计;
(3)对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在本级行政首长(包括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并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国有资产财务收支的审计。(第18~24条)
(1)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2)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3)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4)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在国有资产中,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由审计署进行审计。
3.任职审计。(第25条)
4.专项审计调查。(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