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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证券法是强制法
发布日期:2014-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规范还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依照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行为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限制或排斥其效力。强制性规范则是行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任何人不得以协议或意思表示等方式限制或排斥其约束力。在民商法领域中,由于坚持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则,大多数行为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但证券法规范因与交易安全和交易标准化密切相关,更涉及社会公众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故被确定为强制性规范。

证券法的强制性有多方面具体表现。在证券发行方面,证券发行条件、证券发行审查程序、证券发行中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等,均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在证券上市方面,证券的上市条件、上市程序、上市资格、持续性披露义务等方面,也显然是强制性规范;在证券交易方面,具体交易规则更是表现出鲜明的强制性规则特征。证券发行和交易具有极高的技术性,为保证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证券法必然会赋予成熟的技术性规则以强制性,这将有助于消除人们对交易安全性的担心和顾虑。

由于证券法具有强制性规范的特点,有学者因此认为证券法具有公法性质,并称证券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我们认为,将强制性规范等同于公法规范的观点是错误和有害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向来是法律理论中长期讨论不休的问题,其划分标准相当不确定,有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作为划分标准的,也有以国家公权力是否具有主导力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普遍认可公法具有强制性,但不能因为某种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就将其归人公法范畴。证券法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强制性规范,这是因证券法崇尚交易安全和快捷所致,而非因其具有公法属性所致。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推动下建立和发展的,国家公权力影响力极大,我国证券法也非常重视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证券法》反映出相当多的公权力内容,甚至有学者将《证券法》归结为“管理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证券法在本质上属于公法或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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