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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叫您如何实现原告最大利益
发布日期:2014-06-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婚外情离婚案-快速诉讼处理【两周办结】 【栖霞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有外遇,经过调查和了解,委托人发现丈夫与他人生活之处,在争吵和肢体冲突过激之时警方出面干预,委托人积压许久的怨气终按耐不住,咨询和委托了庄荣华律师后,毅然选择了诉讼离婚,来讨回公道。

案件结果:
1、双方同意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
4、女方支付男方5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人蔡女士的委托,在详细了解婚前、婚后的感情基础,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转折点、爆发点等重要事实之后,庄律师迅速将专业的离婚起诉状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由于居住地位于迈皋桥,该案很快被分配到迈皋桥法庭。
在立案次日开始,庄律师一面试图让当事人继续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另一方面庄荣华律师也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众多法律问题,此次沟通仅限于意向性接触,庄律师未将手中相关证据的任何信息透露给对方。
约2个星期不到时间,由于婚外情的辅助证据的侧面影响以及律师的积极跟进,对方同意我方的离婚意见,再次经过多轮沟通,我方利用了证据的优势性,以及良好的诉讼心态,成功将子女抚养权争取到手,另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也全部归属于女方及孩子的名下,男方仅获取5万元存款。
在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全面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律师为其两人制作了专业的离婚协议书。
协助双方在民政局成功全面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所有法律手续,后再至迈皋桥法庭撤诉,不仅快速的为当事人成功离婚,还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诉讼离婚后一个月内律师成功促成协议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出轨,涉及夫妻最重要的忠实义务,委托人在诉前保存了一定的证据材料,包括短信、通话记录、其他录音材料等等,与丈夫协议离婚无果后,随即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起诉后约1个月的时间,律师成功协调双方协议离婚。
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接案后分析研究案情,依照对方的职业、学历以及性格特点,拟定了一套完整的调解基础意见以及协议方案,最终本案能够顺利而迅速的得以快速、全面的解决正是凭借于此。
经过与对方多次电话沟通,和当面沟通,分析了证据的效力,多份财产的法律依据,以及深度剖析判决结果和协议结果的实际效果不同,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诉讼费支付,而且还留有了一份双方互相攻击的判决文书,日后子女长大成人,这些都是不美好的回忆。
据此,在上述谈判的基础上,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据此,庄律师在确保了委托人的利益基础上,到江宁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十分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江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婧丽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谈桂平

律师寄语: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多次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能够快速成功处理离婚诉请,很大程序能够把握和利用调解协议的机会。
虽然当事人因双方无法沟通、无法达成一致,而委托律师代理全程诉讼,但在律师协助以及法官释法的协助下,显然要比当事人自己在家里协商离婚强的多,并且双方敌对情绪较高,由外人代劳反而能够避免相应情绪的对抗。
在2012年中庄荣华律师,在江宁区为江女士代理离婚诉讼,男方坚持不同意,但通过数次沟通,多次修改离婚协议中的重要条款,最终还是成功在诉讼期间完成了协议离婚的动作,并且此次在江宁区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都没有经过前置调解程序就完成了协议离婚,历时不到一个月,最重要的还是律师积极的与对方沟通,善于发现对方的着力点,才能巧妙地把握最终结果,在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也理性的给委托人分析利弊,适当取舍也是胜诉的关键。
在2013年春节之后,庄荣华律师在鼓楼区法院代理的离婚案件,仍然在一个月内成功完成了协议离婚的任务,此次对方有较强的不同意离婚的念头,但双方长期分居等理由又无法回避,抚养权与探视权成为争议的焦点,庄荣华律师在与对方协商差不多之时,恳请承办法官再电话致电对方,巩固谈判效果,终对方同意协议离婚,后庄荣华律师又安排和告知民政局协议离婚程序,并提供离婚协议书,完成了此次协议离婚的最终步骤,也完成了委托人的重托。
诉前调解是法院用来调解不予离婚的环节,在多数时候却能够被优秀的离婚律师发挥出杰出的效果,取决于律师尽职代理与认真观察,努力协议双方的差异,减少摩擦,和谐解决。
【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10天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共同生活诉于法院,男方作为被告在接到诉状之后,迅速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0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4日立案,2014年5月14日结案。
房屋内基本设施归女方所有。
男方未补偿女方任何款项和费用。
诉讼费我方主动要求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局势平稳,最终待尘埃落定即将宣判之际,女方又开始后悔,似乎此时离婚没有她预想的可以得到大量的补偿,准备撤诉和电话询问父母意见,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整个诉讼过程中我方特别想离婚,同时又不愿意作出相应的补偿,作为被告又不可以急于表现出来,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4年生,职员,现住本市建邺区。
被告B,男,汉族,1 982年生,职工,现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存放于被告B处的LG洗衣机一台、美的洗衣机一台、LG电冰箱一台、美的电冰箱一台、床一张、床头柜两个、衣柜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归原告A所有;
三、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B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4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首次诉讼-两个月不到成功离婚
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女孩】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4年1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3月5日,历时2个月不到。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000元抚养费;
3、女方名下股权集资款以及单位分红、存款等归个人所有
4、双方再无其他财产性纠纷,一次性全部了结所有离婚纠纷问题。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另外此次为首次诉讼离婚,不出所料,被告利用了不同意为由,希望多分财产和争取抚养权,直至庭审结束男方均坚决不同意离婚。
但细心的庄荣华律师总结和记录了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数落女方的不是,以及其对于婚姻感情生活矛盾的分析和评价,再次向承办法官提出调解申请,并提出多种调解方案,最终在庭后3个回合的调解,终于使得双方全面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可以说每一个离婚调解离婚,都融入了律师的经验和智慧,当事人如果能在家里协商,那么也不会走上法庭,而走上法庭双方的对立情绪就会更高,因此需要专业离婚律师的引导和帮助。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快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8 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4年3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 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此款由被告B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A。
三、被告B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隔周探视女儿C一次,具体探视及方式为: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 7时,由被告B自行到原告A住处接送;在C放寒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5天时间;放暑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1 4天,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5日

看透的人,处处是生机;看不透的人,处处是困境。拿得起的人,处处是担当;拿不起的人,处处是疏忽。放得下的人,处处是大道;放不下的人,处处是迷途。想得开的人,处处是春天;想不开的人,处处是凋枯。——做什么样的人,决定权在自己;有什么样的生活,决定权也在自己。

军婚离婚案
首次诉讼-成功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系一名现役军警,在领证结婚之后未办理婚宴即发生严重的夫妻矛盾,最终至感情破裂,双方自2012年期间因离婚纠纷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原告无法忍受现状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首次诉讼,成功彻底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系军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军婚离婚有着特别的难度,由此,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诉前于调解法官后期与承办法官积极的配合,将婚前感情、婚后矛盾、夫妻感情现状,原告离婚的决心与意愿,另外再全面的分析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详尽的律师分析。
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离婚,男方补偿女方25000元房屋折价款。
本案整体历时2个月左右,快速彻底的解决疑难军婚的疑难问题,系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的优异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武警江苏省总队支队警官。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 1 3年8月2 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于2 01 3年9月2 0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2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

南京鼓楼区离婚诉讼案件
【36年婚龄-协议离婚无果】
一次诉讼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达36年,双方儿子已经成年,夫妻双方因多年旧怨矛盾较深,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在诉前原告曾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协议离婚,并且已经正式提出,双方的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约200万元,若女方同意离婚,男方可以全部放弃,但女方年龄较大,固执己见,不同意离婚,并且打算竭尽所能的与原告耗下去,无奈,原告通过多方咨询比较,最终选择聘请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双方在诉讼庭审过程中达成一致,成功一次性彻底调解离婚,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积怨较深,特别是女方作为被告也能深深的感受到婚姻破裂,感情不复存在的事实,但是又不愿意离婚,希望采取拖延的方式来增加双方的痛苦来满足自己的感情宣泄,此时作为离婚律师,就应当积极的展开沟通工作,将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矛盾疏解开来,并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资讯讲解,同时配合法官的恰当法律释明,巧妙的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在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在某些注定要难以挽回的感情,反而如何在离婚过程中极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才是上上之策。
通过数轮的沟通,似乎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到离婚的严肃性和婚姻感情破裂的无可修复性后,对方当事人又提出,我方除了让与房屋外,还得给付50万或者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作为物质补偿。此举又将谈判陷入僵局,庄荣华律师耐心的再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的方式,适当照顾女方的比例适用等问题一一再次做了详细的介绍后,最后终于说服了双方成功调解离婚,全面达成一致。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5 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95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 1 3年4月12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 9 7 7年登记结婚,1 9 7 8年生一子,后因结婚证撕毁,双方重新领结婚证。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双方于2 0 1 3年7月2 6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其他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3日

律师寄语: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知足就是幸福。大千世界,求无止境,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过眼繁华三千,转眼两头空。心有余闲,每天都有幸福,受得苦中苦,才能享得福中福。心有所盼,却懂得止步于缘分的尽头,回头必是万里晴空。人生苦短,名利却冗长,从古到今,多少富贵随人去?知止而后安,放下便是福缘。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男孩】
成功获取房屋
给付房屋折价款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7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5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婚内还贷部分以及增值9万。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现在身处国外,男方已定居国内,无法与孩子正常接触,国外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将来发展。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乌干达旅行社计调经理,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0年7月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3年8月2 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2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另原告因剖腹产,身体受到很大损害,影响再次生育。孩子出生后_直由原告抚养,由原告负责教育、照顾、陪伴,孩子已经适应原告的抚养方式和抚养习惯,对母亲很依赖。原告在家族公司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有家人的帮助,更适合抚养孩子。而被告目前刚刚回国,精力有限,被告父母又生活在外地,身体不好,也不适合帮被告照顾孩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子女抚养权归原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均摊。原、被告系离婚后再次复婚。在第二次婚姻存续期内一起到乌干达工作、生活。孩子出生后,因为原、被告没有条件照顾,加上原告自身无法喂奶,被送回国内由原告父母看护,直至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又被送回乌干达。原、被告感情产生裂痕主要原因不在被告。原告不适合带孩子。第一,原告长期沉迷网络论坛,对孩子未尽照顾义务。第二,原告处理问题比较粗暴,甚至有暴力倾向,对孩子有不良影响。第三,原告执意要求在非洲抚养小孩,而非洲的医疗条件、教育条件都不好,学费昂贵,教学质量不好,而且经常因为流行疾病而停课。小孩的外婆近7 0高龄,同时要看护三个年幼的孩子,还要做家务,非常吃力。孩子大部分时间由黑人女佣照顾,而其卫生和生活习惯很差,对孩子是一种伤害。原告剥夺了孩子接受更好教育的权利。第四,当初被告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才勉强同意把孩子留在非洲抚养,而现在孩子太小,经历家庭变故,又在物质条件恶劣的非洲生活,对其成长极为不利。鉴于以上原因,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以使孩子身心健康得到良好发展。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 0 05年9月通过工作关系相识并建主恋爱关系,2006年4月登记结婚,2 0 07年4月自愿协议离婚。2009年2月双方又复婚,并于2011年2月生一子。双方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经常为琐事争吵,致感情淡薄。
另查明,原、被告于2 01 0年4月共同到乌干达工作,在原告姐姐、姐夫所开公司内就职。原告母亲亦在乌干达居住生活。孩子出生后不久,先是由被告父母单独在国内抚养照顾,2 0 1 2年7月,被告父母带孩子一起到乌干达,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 01 3年6月,因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与父母一同回国,原告与孩子仍留在乌干达生活。现原告为本次诉讼回国,但仍准备继续在乌干达工作,被告回国后已在南京定居生活。
再查明,原告自认其每月经济收入为1 8 0 0美元,被告自认其每月收入为1 6 0 0 0元人民币。双方均对对方收入不予认可,认为对方是虚报收入,实际收入没有这么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网络论坛资料公证书、QQ聊天记录、视频资料、收入证明、营业执照、护照、劳动合同书等予以证明。
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对原告名下的本市江宁区室房屋及还贷等问题存有争议,后经协商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可上述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所有权与被告无关;原告基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装修出资等原因,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9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在原告付清90000元经济补偿款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迁出上述房屋;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均主张由自己抚养。经调解,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矛盾产生,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双方儿子尚年幼,生活及精神层面上更需要母亲的关心与照顾,且现其仍在国外生活,为保证其生活及成长环境的稳定性,随原告生活更为便利,故本院将孩子判由原告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被告工作、收入情况及子女需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 5 0 0元至其年满1 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2 0日前由被告B直接付给原告A。
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经济补偿款90000元。
四、被告B于原告A付清上述90000元补偿款之日起七三内迁出本市江宁区房屋。
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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