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原则:接触加实质性相似
近日,台湾作家琼瑶女士公开举报大陆编剧于正的新作《宫锁连城》抄袭了其作品《梅花烙》,并请求相关机关责令停播该剧。而于正先生则以“巧合与误伤”加以回应。在两人剑拔弩张的同时,作品的抄袭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 那么,如何判定一部作品是否属于抄袭呢?目前世界普遍公认的判定原则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也就是说,如果被控侵权的作者在写作前接触过控方的作品,且两部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则抄袭成立,构成侵权。在我国,一些法院也采用这一原则来判定一部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来源于美国。1999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审理Hamil Am., Inc. v. GFI, Inc一案中认为,认定著作权侵权主要分析被告是否抄袭了原告的作品。而认定抄袭则要看被告在其作品创作前,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以及两部作品之间是否足够相似(sufficient similarity)。如果原告没有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的证据,只有在原告展示两部作品具有显著相似的情况下,侵权请求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对于判定两部作品是否足够相似,是通过所谓“实质性相似检验”(substantial similarity test)来完成的。这种检验方法是将两部出版发行的作品以普通人而不是专家的眼光进行比较,并判断作品是否相似。如果普通人认为两部作品相似,即构成实质相似。 以《宫锁连城》为例,如果普通观众认为,这部戏和《梅花烙》相似,则两部作品之间具有实质性相似。如果于正在创作《宫锁连城》之前,曾接触过琼瑶的《梅花烙》,那么就可以判定于正侵权。但是,如果琼瑶女士不能提供于正曾经接触过其作品的证据,那么只有在两部作品显著相似的情况下,才能判定于正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