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男方可否主张返还彩礼?
闪婚闪离,男方可否主张返还彩礼?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3年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在2013年2月份便登记结婚。原告按照被告的当地习俗,共计给付被告现金5万元、金戒指项链若干作为彩礼。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在办理婚礼当晚被告就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此后被告与原告两人形同陌路,虽然名为夫妻,但竟然没有任何语言和感情交流。而被告每天早出晚归,如此持续了三个月左右的时间,直至在一次偶然机会,原告发现被告的短信记录,才知道被告在婚前婚后一直与其前男友保持密切联系,甚至怀疑被告有骗婚之嫌,原告忍无可忍,再次与被告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便回到其父母处,再也没有回来。
没有任何感情的婚姻对原告来说就是一种折磨,故原告决定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在一起居住了三个月左右的时间,但从未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情感交流的共同生活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从未开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收取的彩礼应当退还。故此原告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婚后共同生活的理解,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即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又离婚的,给付彩礼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本代理律师认为,所谓“共同生活”,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性生活,还包括夫妻之间在感情上相互理解,精神上相互抚慰,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扶助等情形,通过和本案原告的沟通,得知夫妻双方婚后虽然共同居住了三个月有余的时间,也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但是在此期间,双方一直冷战,且女方存在出轨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名为夫妻,实为路人,没有任何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感情交流的共同经历。所以我争取到了当事人委托,依法起诉被告索要彩礼,最终赢得本案的胜诉。
承办人: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