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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公正原则
发布日期:2014-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正原则是证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在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中,公正之精神表现为对立法者、司法者、管理者权利的赋予与约束,表现为社会对市场行为的评价,即市场行为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是针对证券管理层行为而言,它要求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必须公正,禁止欺诈、操纵以及内幕交易等一切证券违法行为” .上述两种解释的侧重点略有不同,前者注重理念上的公正,后者侧重于实证利益的保护。但有一点是相似的,都重视管理者公正和不偏不倚地介人证券市场。

公正原则是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基本要求。实践经验说明,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有赖于来自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管理,一旦失去监管,证券市场将成为无序、危险的赌博场所。证券市场监管者包括立法者、司法者和政府管理者,还包括自律管理机构。根据公正原则,立法者应当综合考虑证券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出兼顾各方当事人合理利益的法律规则,为了保证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甚至需要遏制过度投机;为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甚至要限制某些证券的流通和转让。根据公正原则,政府监管机构要依法实施监管,不得越权监管;要尊重市场规则,不得干预正常的市场行为;政府监管机构要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采取歧视政策,不得徇私枉法;证券监管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交易,不得接受不正当的利益,以保证其站在公正立场上处理监管事务。自律机构同样要依照公正原则约束自律机构成员的行为,鼓励成员单位合理竞争,公正评判成员单位正常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成员单位的合理利益。

证券市场行为是交易行为,具有极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证券法会划定证券市场各类参与者的行为范围,并允许市场参与者在法定范围内从事正常的投资和服务活动。立法者必须合理确定各种行为评价制度,监管机构应在法律框架内公正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尽力避免畸重畸轻的处理。对各种创新的交易行为,更应本着社会公正的原则作出合理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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