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方起诉后怎么样维护不起诉方合法权益
按照诉讼的一般情形,因裁判受益的一方当事人对裁判没有异议不上诉,即使对方上诉,如果法院认定对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作出驳回其上诉的裁判,原裁判是生效而可以据以执行的。但是,就是因为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出现问题,导致了仲裁裁决不但不可以被维持或撤销,还因为一方当事人起诉而无效。在一般不熟悉多少法律的当事人心目中,一旦仲裁裁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对方起诉,在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仲裁裁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内容就是可以执行的。然而,法律规定却是无情的,恰好就违背了善良当事人的愿望。法院作为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专业机构,尚且还有时会出现适用法律不全的情况,所以我们不能要求当事人都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所以,为了切实保护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所能做就是——在送达起诉状给不起诉的被告时对他们进行诉讼释明,解释第17条的规定,让其明晓其中的利害关系,然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的请求一样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仲裁裁决依法合理,可以作出与仲裁裁决主文一样的裁判主文,作为可以申请执行的依据;如果不起诉,无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除非是驳回原告的起诉),仲裁裁决都将归于无效,就等于没有任何保护不起诉者合法权益的依据了。言外之意,就是告诉不起诉方这样一个事实:一旦对方起诉了,想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就选择起诉,不管仲裁裁决是否对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