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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定性
发布日期:2014-06-04    作者:李雄律师
        男女二人谈恋爱,但因女方家庭社会地位比较低,所以二人的恋爱受到了男方家长的强烈反对。男方是个孝子,不忍心违背自己父母的意愿,于是拿来了两瓶毒药,一瓶毒药是真的,另一瓶毒药是假的,男方把真的可以致死的毒药给了女方,自己拿着假的那瓶毒药。男方对女方说:“既然我们今生无缘再一起,那我们就一起喝下这毒药,那么我们就可以相约来世了。”女方觉得自己很是幸福,能与自己心爱的男人一同死去,所以与男方一同各自喝下自己的那瓶毒药。毒药喝下去后,女方便毒发身亡,男方则苟且偷生。对于男方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双方代理人都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男方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虽然男方买了毒药,给了真的那瓶给女方,是女方自己选择自杀,与男方无关,男方充其量只是帮助女方自杀,为女方提供自杀的工具,但是最后选择死亡的决定权其实还是在女方,故男方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男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男方教唆女方自杀的行为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男方成立故意杀人罪。

  【评析】

  本律师认为男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第一,男方的行为是属于教唆女方自杀的教唆行为。一般而言,教唆他人自杀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一般人不会轻易自杀,尤其是20来岁的女方已经成年,知道自杀意味着生命的结束。在一般情况下,别人教唆女方去自杀的行为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女方有自己的辨别能力,有选择死与不死的自由。但是在本案中,女方却因男方的教唆自杀而死亡。本案中男方教唆女方自杀已经具有间接蒸饭标的情形,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

  第二,所谓间接正犯是指间接实行犯利用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犯罪目标的这种情况。间接正犯的成立有三种情况:一是利用威逼来实现对方是自己的工具,最后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二是利用欺骗来实现对方是自己的工具以达到自己的犯罪意图;三是利用权力组织让对方成为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棋子或者是工具而予以随意的调派和使用的情况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本案中的间接正犯属于第二种情况,男方是利用欺骗的手段来实现女方是自己的犯罪工具。男方欺骗女方说要与其一起殉情,男方欺骗女方使女方对自杀的行为产生了认识错误,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所以男方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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