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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强化: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发布日期:2014-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汇付、银行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银行信用证使用最多。

银行的“五不管”:1、不管货物的情况;2、不管买卖合同的履行;3、不管单据的真伪与准确;4、不管卖方的资信;5、不管传递中发生的错误。

1、托收当事人之间关系:

A.委托人与托收行:委托关系

B.托收行与代收行:委托关系

C.委托人与代收行:无直接合同关系

D.代收行与付款人:无法律上直接关系

2、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

A.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买卖合同关系

B.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委托合同关系

C.开证行与受益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信用证必须注明是撤销或是不可撤销的,未注明则是不可撤销的)

D.通知行与开证行:委托代理关系

E.通知行与受益人:无合同关系

3、信用证欺诈种类:

A.开立假信用证

B.软条款信用证:限制性条款、条款不清、责任不明

常见的有暂不生效、限制性付款条款、加列各种限制、对装运的限制

C.伪造单据

D.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欺诈提单持有人,保函亦因欺诈而无效。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尚未装船或虽已开始装船但未装完,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的行为。

银行对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合同(买卖合同)履行情况不负责任

免责:UCP500号规定了信用证银行免责的情况,包括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的条件,概不负责。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

(2)银行对由于任何信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资信等。

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若买方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布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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