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公司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06-02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刘某,男,19537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适中后村185-2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九公里渝南汽车超市。



原告刘某称,199829日,我与重庆太山出租汽车公司(下称某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奥托出租车(牌号渝A14149)《内部风险承包书》。2001316日,我又与某公司签订了4年的羚羊出租车(牌号A56281,自编号010926)《出租车内部风险承包书》,承包截止日期为20051227日。20021215日,某公司由被告兼并。20051228日,我按照此协议约定,将牌号渝A56281出租车开回被告处,并向其交出该车的相关证照手续。按原《内部风险承包书》约定,被告应与我续签新的协议,但我与被告协商未果,被告以双方是经济承包关系,承包合同到期,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及我已年满50岁为由,提出终止合同协议,并将我予以辞退。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被告对我举报投诉该行业与一些出租车公司违规违约行为的打击报复。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条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我与被告以风险承包形式签订《内部风险承包经营协议》即证明当事双方对于这一事实的认可,何谓“内部”,是与“外”相对,在某一范围之内,即用人单位,被告公司内部,当事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签订的合协议。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与用人单位所处企业“管理者”的法律地位,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应在用人单位一方。因此,在我与被告签订《内部风险承包书》之日起,我便成为该企业内部员工,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而成立。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仅以公司化经营、原告年满50岁为由,单方面终止经营承包合同协议。将我在该企业工作8年的劳动者辞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而且,被告终止和解除合同协议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也未按规定向原告出具终止协议通知书、完善相关手续。我认为,我与被告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被告应当纠正其不当行为,据此我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我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2、确认被告单方终止劳动(承包)合同协议的行为无效。
被告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辩称,被告与某公司间不是兼并关系,而是出租车转让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开出租车不是基于被告聘请,而是基于原告承包经营出租车。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劳动报酬,反而是原告按 合同约定交纳承包管理费。原告承包经营的利润未交纳给被告,而仅除交纳管理费外,利润均归原告所有。双方之间并不符合劳动部12号文文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存在过出租车租赁承包合同关系,该租赁承包关系已与合同约定的时间终止。原告在与被告终止合同关系时书面申请将其驾驶的车辆转为代步车,被告同意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也已将租赁承包的保证金退还给了原告。原告请求不能成立,请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刘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出租车风险承包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奥托小轿车(牌照渝A14149)给乙方风险承包,经营出租车客运业务。甲方拥有车辆所有权和综合管理权,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和使用保管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风险承包费14.8万元,合同生效后,甲方不退风险承包费。乙方接车起,必须交纳当月承包费600元及各种税费。合同有效期为1998119日起至20011231日止。合同签订后,;刘某与某公司双方均按该合同履行完毕。
2001316日,刘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出租车内部承包书》。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自愿协商、责任落实、共担风险的原则,签订出租车内部风险承包书。甲方提供羚羊小轿车一辆(牌照渝A56281),提供给乙方内部风险承包,经营出租车客运业务。甲方拥有车辆所有权和综合管理权,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和使用保管权。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将车辆进行销售、转让、抵押以及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风险承包费交纳:从乙方接车之日起,必须交纳当月承包管理费700元及各种税费。以后每月25日前必须按时交纳,否则加收滞纳金。为保证甲方资产不受损失。乙方必须承担可能发生各种原因的车辆损坏、毁灭、遗失、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自然灭害的风险,无论乙方经营状况如何或发生其它情况,均应定时、定额向己方交纳承包管理费及各种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出面在当地保险公司进行综合保鲜,并对驾驶员、乘客进行人身伤亡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年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用乙方经营出租车所需的一切 税费以及电信通讯、安全防暴、车徽、标志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收、代办有关手续。为保证甲方的社会声誉和双方利益,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为贯彻执行客运出租,道路交通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组织的业务学习、安全学习,以及甲方为更有效的管理而指定的各种具体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在承包期内,乙方对车辆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修车、事故、年审、安全检查、安全学习和乙方伤病或其他一切原因所造成的车辆停驶,承包管理费的一切税照缴。乙方应承担车辆发生的机械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和费用,除保险公司和事故对方予的赔偿,其余的费用自理。出租车安装、更新和配套的附属设施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聘用的驾驶员均需在甲方进行注册登记入籍,否则甲方不予承认。严禁将承包车交给外人驾驶,否则发生一切交通事故或纠纷,除按交管部门处理外,一切后果由承包者负责。承包者不得中途转包,如必须转包时,须向公司提出申请,并交纳5000元转包费,否则公司不予办理变更手续,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公司有权提出终止合同,收回承包车,同时不退风险承包费。车辆由于机械事故、安全事故,车辆毁灭,经有关部门鉴定为报废或国家政策执行的车辆强行报废,终止协议。经双方协商可以继续签订新协议,其有关内容条文费用等另订。如车辆未到国家强行报废时间,而承包协议期已满,终止协议。公司无条件收回车辆及一切营运手续。本协议在承包期终止前一年的6月底,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20000元,待承包期满,乙方交回车辆及营运手续后,甲方退回乙方保证金20000元(不计息)。协议有效期从2001316日至20051227日止。该协议经重庆市渝中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21215日,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出租车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某公司将含渝A56281号出租车在内的共35辆出租车的车辆指标、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价款总额为420万元。
2003320日,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民丰出租汽车分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了一份《羚羊牌出租车租赁补充合同》。双方约定,为顺应重庆市出租车辆的规范管理,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于20021215日兼并某公司出租汽车,根据《兼并协议》的有关规定,经甲乙方协商,就原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出租车租赁承包合同》进行补充完善。一、原合同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基本不变,即甲方继续履行原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出租车租赁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经营承包车辆的承包期限、规费缴纳金额与缴纳方式。二、乙方继续于每月1-10日前按1500元向甲方缴纳月规费,若遇国家税费调整,按规定执行,如车辆转租,则按甲方现行规定执行。三、租赁经营车辆由甲方统一按国家规定投保,保险费按年计,每年保险费由乙方在保险年度开始一月内一次性缴清。四、租赁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并代理索赔,索赔根据公安交管机关的责任认定,执行国家损失和费用,其保险公司和他方赔付后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经庭审核实,该合同中所称的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出租车租赁承包合同》即是指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前述《出租车内部承包书》。刘某与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后,双方即按该补充合同和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出租车内部承包书继续履行。
20031231日,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民丰出租汽车分公司制发《关于制定公司化经营出租车驾驶员招聘要求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的条件包含“‘应聘者须具备重庆市主城区非农业户口,拥有固定住所,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岁至45岁,身体健康,驾龄在3年以上,出租汽车从业证件齐全有效。’‘原公司租赁承包出租车的承包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承包合同终止后,公司统一按上述社会招聘的要求进行审查,同时考核其在租赁承包期间的行为,必须做到无拖无欠规费、保险费、保证金、借款和事故垫付款,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招聘’”等内容。
2004年,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撤消其下属的银河出租汽车分公司、民成出租汽车分公司、民成出租汽车分公司、民丰出租汽车分公司,组建了重庆某公司,统一管理该公司在营运出租汽车。此后,即由刘某与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继续履行前述《出租车内部承包书》和《羚羊牌出租车租赁补充合同》。
200539日,刘某向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交纳保证金20000元。同年1228日,刘某向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出具书面《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本人是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渝A56281(行业编号0926)羚羊出租车承包人刘某,承包合同应于20051227日到期,由于本人经济困难,无力再经营出租车,特申请代步车过户时公司不收过户费。自即日起,本人与公司不再存在任何经济和法律关系”。嗣后,刘某将出租车营运手续交还给了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200614日,刘某从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退回了保证金20000元,并在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载有“已终止租赁承包合同,清退保证金”内容的《公运出租车分公司租赁合同终止清算表》上签名。现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已将刘某出资购买并用于出租车经营的羚羊车过户给刘某作代步用车,未再作出租车经营使用。由于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认为刘某不符合其公司化经营出租车驾驶员的招聘条件,未聘用刘某为其公司以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出租车驾驶员。
2006111日,刘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其申诉请求为:1、确认刘某与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2、确认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承包)合同协议无效。2006113日,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刘某的申诉系经营承包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向刘某送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另查明,刘某所驾驶的渝A56281出租车系刘某出资购买,车牌、执照、车辆保险、维修等涉及该车的运营费用均由刘某负担,但该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给刘某办理加盖该公司印章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为刘某办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发的服务监督卡,以上证件的办理费用由刘某自行负担。刘某除按其与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补充合同约定交纳管理费和该车的运营税费外,其驾驶该车运营收益并不向该公司交纳,并且,驾驶该车的其他驾驶员的运营收入按定额向刘某交纳,刘某并未将该部分收益向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交纳。
上述事实,有《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渝中劳仲不字(2006)第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出租车风险承包合同》、《出租车内部承包书》、《出租车转让协议》、《羚羊牌出租车租赁补充合同》、《关于制定公司化经营出租车驾驶员招聘要求的通知》、《申请书》、《公运出租车分公司租赁合同终止清算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间的主体隶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有偿报酬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的成员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性的特性。本案中,原告刘某在签订《羚羊牌出租车租赁补充合同》前并不是被告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员工,其所签订的《出租车内部承包书》、《羚羊牌出租车租赁补充合同》中关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是,原告不仅承担车辆购置、申请营运资格手续、车辆营运安全保险、维修养护的费用及向被告上交管理费的义务,还承担了承担车辆毁损灭失风险和人身损害风险,并享有经营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且不向被告上缴营运收益,而被告市公运出租车分公司则承担了提供具备营运资格的出租车、负责为原告代为办理正常营运所需手续、代收营运规费等义务,享有按合同收取管理费、监督、管理等权利。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间亦系按其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并实际履行完毕。在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虽然也实际驾驶车辆进行了营运劳动,但其本人及其所承包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营运劳动安排并不受被告支配而由原告本人自行支配。被告除按约收取原告的管理费外并不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付出劳动取得的营运收益除交纳管理费及车辆运营所需费外均归原告本人享有。因此,原告与被告并不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主体的隶属性和成员性、提供劳动力的报酬性和合同主体间的劳动安全保护性的属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实际是在其主体地位上的平等性基础上以约定营运出租车为标的物,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营运收益权利义务关系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租赁承包合同,上述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故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未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原告诉称被告为其发放了以被告为服务单位的监督卡、从业资格证即应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意见,由于原告与被告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租车营运所需证照由被告代为办理、费用由原告承担,而原告所述的该部分证件亦属出租车营运所需具备的证件之一,故此并不表明原告具有被告的成员属性和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也不能否定原告与被告间的租赁承包合同关系,故对原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以该合同系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的请求也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劳动法》当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来自于://blog.sina.com.cn/s/blog_609548310101cgs1.html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