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属于劳动者存在过失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即不管签订了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要任何埋由,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提前30天通知公司,员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工作岗位为程序员工作五个月后,高某感觉公司的工作氛围不适合自己,正好另外一家公司想请高某去担任技术总监,高某于是向公司递交了书面的辞职书,向公司说明自己30天后将正式辞职但公司认为,高某所在的部门目前正处于关键时期,而且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同意高某辞职。30天后,高某将所有的工作有关的资料都交接给公司后,就不再来上班高某所在的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高某及高某的新公司赔偿公司各种损失10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高某已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其所在的公司,并且已经向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因此高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高某的新公司招聘高某没有任何过错,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点评
只要劳动者遵循解除合间的预告期,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高某已经履行了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因此高某所在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
案例:员工主动要求辞职的,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宋某听说自己所在的部门要进行大规模裁员,宋某担心自己被裁掉,对自己名声不好,而且影响自己今后找工作,于是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了宋某的要求。宋某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发现他所在的部门并没有裁员,于是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公司不同意,宋某于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也不同意。宋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宋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公司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驳回宋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由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先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先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是由宋某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
由于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较大的选择权,而用人单位的选择权相对小得多,但并不意味着对用人单位一点保护都没有,完全是保护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遵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予以拒绝,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追偿。
1.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是不可以的;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劳动者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劳动者的辞职要求。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2. 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不能以一个月的工资代替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
案例:员工离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公司
陈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陈某口头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辞职,说自己准备30天后辞职,总经理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反对。30天后,陈某要求办理交接手续,转移社会保险。公司不同意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自己已经提前30天通知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第2天就不再来上班公司于是提起仲裁,要求陈某赔偿由于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4万元。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并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因此公司有权拒绝陈某的离职要求,陈某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上班,属于擅自离职,因此应赔偿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最后裁决陈某赔偿公司各种损失1万元。
律师点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不能以口头形式。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擅自离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