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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4-06-02    作者:孙心远律师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等。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优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但是,另一方面,更要尊重劳动者本人的意愿,应让劳动者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用人单位必须付出代价,用人单位成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及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胡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4000元。胡某工作了一年7个月后,因为公司领导对胡某有意见,公司强行与胡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胡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支付4个月的经济赔偿金,而公司认为,胡某只工作了1年7个月,公司最多应当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现在胡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裁决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后,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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