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出租房屋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一直出租如果离婚时,女方能否对租金主田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何某以贷款方式购买楼房一套,并于2004年6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何某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归还贷款本息。何某与田某于2005年10月5日登记结婚。田某也有一套房子,双方结婚后陆续还清了剩余贷款。由于田某的房子地段比较好,两人商量将该房用于出租。现何某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并要求确认该楼房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归其所有。田某同意离婚,但主田将出租房屋的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受理了此案。
朱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规定,婚前一方的房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婚前是按揭购房,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按揭款的,房子的产权属于婚前购买房产的一方,但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是涉及到对租金能否进行分割的问题,分割的前提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先推定为共同共有,不管这个房子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后由一方取得并所有的,都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是要注意,如果双方约定,由一方对房屋出租进行经营管理的,这个时候就应注意,应认定租金由该约定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一方享有,也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