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未及时迁走户口 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吴某购买了刘某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忽略了户口的迁出,最终造成了吴某的损失,故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吴某诉称,2012年年底,刘某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刘某应当在该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刘某未如期迁出户口,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应支付违约金。因刘某未履行约定,未迁走户口,导致吴某无法及时将该房屋卖掉并购买新房,使得吴某遭受巨大损失,为此吴某诉于法院,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38 725元。
刘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在签订的合同中,对户口迁出条款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特殊说明,不知道未迁出户口需要支付巨大违约金,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吴某亦未履行催告义务。刘某认为,户口未迁出没有给吴某造成任何损失,并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在户口已迁出,因此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后续,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逾期超过三十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之日起,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内容,2012年12月10日,该房屋已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并交付使用,2013年12月,被告刘某将户口迁出。
法院认为,吴某与刘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在该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刘某在此期间未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吴某未提供充分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愿意调解,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刘某存在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给付吴某违约金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