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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1-07-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6年10月29日,李先生和陈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李先生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长浜路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陈先生,总房款为35万元。同年11月2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双方在买卖补充合同中还约定:李先生承诺在送件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完结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条款则构成违约;如李先生违约,则以陈先生已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2006年12月4日,李先生和陈先生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因李先生户口未迁出,陈先生拒绝向李先生支付购房尾款1万元。2007年12月24日,李先生将户口迁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支付购房尾款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1161元。而陈先生不同意,认为李先生逾期迁出户口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上述1万元应作为违约金,不应再予支付。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迁出户口,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考虑诉讼前,李先生已经将户口迁出,陈先生也并未因此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遂确认李先生承担违约金7000元,陈先生支付李先生购房款3000元。
专家分析:
    本案中,购房补充条款对户口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这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但是假如本案中的李先生始终拒绝将户口迁出房屋的话,由于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对户口迁移行为作出民事判决以约束买受人,因此为避免房屋户口迁移争议纠纷,应当采取事先进行充分调查、事中在合同中对户口现状及迁移作出详细约定、事后留存一定的购房余款待出售人将户口迁出房屋后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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