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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明细(四)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110网律师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8155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425/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8155/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425/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8155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425/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8155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425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虑伤残赔偿指数)


13、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标准,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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