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过量饮酒致其酒精中毒死亡的认定
11强迫他人过量饮酒致其酒精中毒死亡的认定
——杨熙寻衅滋事、过失致人死亡案
关键词:寻衅滋事应当预见饮酒过董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寻衅滋事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04)鲁刑末初字第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5月20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熙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总第51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被害人饮酒过量欲休息时,又强迫其过量饮酒,致使被害人酒精
中毒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以路遇汪某等4名中学生不理睬其为由,将4人殴打并索要现金28元予以挥霍。后被告人又向汪某等人索要钱财。汪某为躲避被告人的纠缠躲至张某家,被告人则追至张某家对汪某进行殴打。张某堂兄见状即邀请汪某与被告人共同至其家中喝酒,汪某饮酒过量欲休息时又被被告人强迫喝下179毫升酒,后汪某即昏迷不醒,并因酒精中毒死亡。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裁判理由:
因被告人殴打汪某不是为了索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行为,故其不构成抢劫罪,但其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对张某殴打的程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应当预见饮酒过量会导致酒精中毒而死亡,却疏忽大意,强迫他人过量饮酒,致使被害人酒精中毒而死亡,其行为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