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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4刑诉法考点:监视居住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4-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1.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辩护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措施

1.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和执行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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