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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4-05-17    作者:110网律师
赵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男,2001年出生,住北京昌平沙河镇。
法定代理人赵甲、靳某,住北京昌平沙河镇。
委托代理人,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08年10月29日16时3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满白路附近,王振伟驾驶小客车自西向东行使,将原告撞到,致使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王振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自2008年10月29日至11月2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后因履行赔偿产生纠纷,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
【法律意见】
摘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振伟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对于超过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王振伟承担……。
【法庭审判】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振伟赔偿原告赵某共计一万二千八百二十六元四角二分。
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予原告十万零三千四百八十二元。
//www.jieruilaw.com/view-4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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