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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遗产分割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4-05-15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以房屋共有人身份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身边的事儿
    王某与顾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购买了房屋一套。顾某于2007年2月因病死亡,王某产生了卖房子的想法,2007年12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价格为4万元,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顾某父母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于2013年1月14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6月7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结果
    2014年4月25日,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清丰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顾某父母虽然是房屋遗产的继承人,但是房屋登记在已死亡的顾某和王某双方名下,顾某父母不是房屋共有人。王某处分共有房屋应经过夫妻双方同意,鉴于顾某已经死亡,王某有处分房屋的权利。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虽房屋未进行过户登记,但是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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