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转载】对重复侵权的事先约定赔偿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张立娟律师
【万惠达快讯】SEB公司于200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自动涂覆油脂的煎炸锅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99月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580018875.3
   2011年,SEB公司就中山市金朗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煎炸锅的行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保证不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如违反该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万元。广州中院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
   20127月,SEB公司发现金朗宝再次生产并出口涉案侵权产品,遂将金朗宝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根据上述调解书判令金朗宝赔偿50万元。
   20131227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参考2011年调解书中关于重复侵权赔偿的约定,责令被告赔偿SEB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短评
    专利侵权案件中,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不易确定,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法院酌定侵权赔偿的数额。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第一次侵权纠纷中就再次侵权的赔偿数额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种合意。在该合意没有违反《专利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前提下,法院认可了这种事前的约定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2013127日,最高院在(2013)民提字第115号再审案的判决书中,也分析了这类事先约定赔偿的法律性质,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对重复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事前约定,责令侵权人全额赔偿50万元。
    在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赔偿额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被告基于经济理性,有很高的重复侵权的冲动。权利人跟侵权人就重复侵权如何赔偿达成协议,可以对被告的重复侵权冲动构成有效的制约。法院在被告首次侵权的调解过程中,权利人可以就被告重复侵权将如何赔偿,作为调解协议的一个必要条款。如果被告不愿意签署类似的承诺,说明它很可能有重复侵权的意愿;如果被告同意该重复付款侵权赔偿条款,除非过分有失公平,否则法院将支持关于重复侵权的赔偿约定。这种事前约定的重复侵权赔偿数额,通常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可能高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对重复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助于迫使侵权人真正放弃侵权行为。
                                (点评人:张树华   武海燕)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