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何时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何时生效?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被质押时,《物权法》颁布前,股权质押(包括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均是记录于股东名册;《物权法》颁布后,股权质押以在工商机关登记为生效条件。若是外资企业,按照商务部门的规定,还须经商务部门的批准。
请问:对于以上不同的规定,审判中的原则是什么?未经商务部门审批,但已记录在股东名册或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股权盾押,是否生效?
解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旧法的实践做法可持续到行为结束,并一直有效,并不被新法所取代或者认定为无效行为。但是,当事人应当注意其中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即质押人违反诚信原则,又将股权按新法规定质押给他人,造成新法、旧法实质上的对抗,影响到原债权人质权的实现。
对于商务部门另有规定的质押批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应按规定办理。毕竟外资企业有一些特殊规定,要区别于对一般民事主体的要求。当然,由于商务部的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当事人有违反时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只是在行业和主管部门管理的落实上存在缺陷,当事人是应当注意纠正的。原则上,只要在股东名册上记录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质押登记,该质押就是有效的,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也便于当事人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