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确认房屋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孙心远律师
(1)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与公证书,买卖或典方契证等能够证明争讼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应能表明产权人、房屋坐落地点、间数、坐向、面积、房屋性质等问题。
(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据材料。如果是共有,应进一步提供该房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及各自的份额是多少的证据材料。
(3)提供交纳房地产税的情况。例如,纳税人的姓名、金额、纳税时间等证据材料。
(4)提供自己履行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何时翻建、扩建过该房屋等。
(5)说明争讼房屋在房屋改造中及其他政治运动中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压缩的有关事实。
(6)提供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是长期占有还是短期占有,是居住还是营业,现在是否空闲等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