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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民事案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
发布日期:2014-03-1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对于哪些民事案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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