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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110网律师
未成年子女分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不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由于他们一般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离异家庭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58159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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