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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道德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4-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与道德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是,两者之间又有着明确的区别。

  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1、实证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的 结论不能通过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得出,即不须参考社会目标、政策、道德准则等,而仅仅运用逻辑工具,直接由已预设的法律规则中演绎得出;法律无所谓善恶好坏,所以他们提出一个“恶法亦法”论。

  比如奥斯丁就认为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研究严格意 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好坏”。凯尔森也强调“法的概念无任何道德意义,它是指一种社会组织的特定技术”。

  2、自然法学的观点。强调法律以道德为基础,提出在实在法、人定法之外存在一种自然法,以自然法 (道德)来评价实在法;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是具有法的品质的法律。否则,它就是一种法律的不法。

  3、实证主义者强调坚持法律之内的观点。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强调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提出应当从法律本身来寻找和说明法律的效力的根据,认为法律的效力只能从法律自身去找,不应该也无法从法律之外去找的。

  4、坚持法律之外的观点,比如说自然法学强调“法的正义性”优先和“目的性”优先,也就是说要把那些反人道的、反人性的行为规范排除在法律之外,强调人类不应该把 非正义的规范当做法律本身强迫人们遵守。

  这里我们大家会发现这两种观念各有道理,各有其解释的合理空间,关键是在什么场合下选择什么的问题。

  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 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不同。不能泛泛的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应该具体化。

  二、 法与道德的区别

  1、起源的时间不同。道德更早一些,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就有。

  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就松散一点,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

  3、具体内容不一样。道德往往只是一面性的,只关注义务。

  4、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一样。道德实施依靠人们的内心强制、社会舆论,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

  5、调整范围不一样。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调整的对象。

  法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作为司法考试的重难点之一,在法与道德的联系中,要具体明确两者之间的联系,不应泛泛而谈。在法与道德的区别中,要明确指出两者之间的差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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